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張平輝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 張明和 被告 張聰章 被告 陳燕玉 被告 陳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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