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5號再審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更正、補充判決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本院9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