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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