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吳晃銜 、甲○○發支
付命令,被告吳晃銜、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1,5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