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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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