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6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魏式璧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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