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江秀珍 被告 陳建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婉倫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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