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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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債權人春風得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德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惠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鄭惠君各期應繳管理費明細及各期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查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未繳管理費共35期,計122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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