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君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45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李君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君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李君樺」之記載,均顯係「林君樺」之誤寫,有起訴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在卷可按,故均應更正記載為「林君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