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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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錫志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錫志為 盧曾秀華 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盧錫志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3段34號住處客廳內,因酒後不滿其母盧曾秀華要求將電視音量降低,以致大發雷霆,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其母盧曾秀華身體之犯意,先將電視機之遙控器丟置於地上,因遙控器彈起碰到盧曾秀華之腹部,使盧曾秀華甚為害怕乃躲入房間內並上鎖,被告盧錫志則尾隨至盧曾秀華房間,經用力將房門打開後,即一手按壓盧曾秀華前額,另一手推盧曾秀華肩膀,使盧曾秀華碰撞到在旁之椅腳及腰部碰撞到在旁之塑膠水桶,因而跌落在地上,致盧曾秀華受有頸部疼痛、左胸痛、左臀部疼痛及左手第4指瘀血腫痛等傷害(被告盧錫志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另行判決)。又被告盧錫志因心有未甘,在上址屬於其胞兄 盧承澤 所有房屋之屋內,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椅子分別砸破屋內門窗玻璃、馬桶及隔間牆等物,足以生損害於盧承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錫志被訴犯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盧承澤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本院101年8月8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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