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郭原竹 被告 陳春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陳幽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