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洪豪謙 即合力發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年5月10│82,950元│LB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002│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年7月25│167,790元│LB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003│超馬電機股│第一商業銀│108年6月25│103,950元│LB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