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劉弘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所核發一○一年度重簡調字第二四二號撤銷贈與登記事件之已起訴證明書,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108年9月25日經由法院拍賣程序買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已有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致聲請人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所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為證。而本院101重簡調字第242號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10
1年訴字第2125號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之買受人,自屬利害關係之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訴訟繫屬登記許可,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子鈺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新北市│三重區│光榮││283│建│67.70│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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