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331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信
訴訟代理人  徐千懿
被   告  洪松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松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社區(楓丹白露社區)之區分
所有權人(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巷○號2樓,下
稱系爭房屋),積欠自民國94年10月起至99年10月止之管理
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2,667元,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
理,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聲明異議狀
略以:被告並未擁有系爭房屋所有權,迄今不知系爭房屋坐
落何地,系爭房屋原所有權為訴外人即被告之兄 洪添賜 所有
,洪添賜於99年3月17日死亡,被告不同意繼承上開遺產等
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尚積欠自94
年10月起至99年10月止之管理費合計12,667元之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公
約、存證信函、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等
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
答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系爭房屋原所有權為被告之兄洪
添賜所有,洪添賜於99年3月17日死亡,被告不同意繼承上
開遺產等語。查,系爭房屋係被告與訴外人 洪玉栁洪金葉
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房屋,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
稽,是被告確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其辯稱不同意繼承洪添
賜之遺產,即無足採。又系爭房屋積欠管理費總計38,000元
,原告僅向被告請求三分之一即12,667元,自有理由。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12,667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即10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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