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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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清秀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黃秋波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盛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33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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