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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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清秀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黃秋波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盛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33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