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六О號
公訴人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中偵字第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光碟片共計壹仟壹佰伍拾參片、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及光碟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甲○○(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入伍,義務役,已於九十年四月十日退伍)係前開單位下士,與 蔡孟蓁 (另案由司法機關審理)二人共同意圖銷售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性愛天使」、「玉唇有水」、「超過激私奧祕」等為內有男女交媾、口交畫面及肛交之性交、猥褻鏡頭色情影音光碟片(即VIDEOCD,VCD),不得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並明知「大富翁四」、「仙劍奇俠傳」等電腦程式軟體著作物,均係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宇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大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及明知「 李玟 今天到永遠」、「 張宇 用心良苦」、「蘇永康S
onice」、「 黃品源 狠不下心」、「 陳慧琳 三秒鐘」、「 梁詠琪 新鮮」、「 陳潔儀 別讓我恨你」、「 彭佳慧 死心眼」、「 郭富城 真的怕了」、「 趙詠華 求婚」、「 莫文蔚 愛我的請舉手」,亦分別係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瑞星唱片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非分別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又明知「晶兵總動員」、「小蟻雄兵」、「神鬼傳奇」等影音光碟著作物,係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夢工廠公司授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協和公司)在台灣地區發行之錄影帶及光碟代理商,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民國(以下同)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竟出於侵害前開公司著作權及販賣猥褻物品之故意,並均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之五、十三樓之三十一住處,以該處之(00)0000000號電話、電腦(含螢幕、滑鼠、鍵盤、數據機等週邊設備)及二人向網路服務業者(ISP)「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所購買之定額撥接帳號撥接上網,並至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智邦公司之免費電子郵件業務,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巷二號一樓一○○室,網址為http..//scorpio.url.com.tw/urll/pagel.htm或http://www.edirect
168.com/enewssv2/1ogin.asp)網站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並在中央大學架設之電子佈告欄(BULLETINBOA
RDSYSTEM,簡稱為BBS)龍貓站、大同工學院秘密情人BBS站張貼廣告,表明可出售侵害前述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或色情光碟片(部分性交等猥褻圖片亦張貼在網頁上供人觀覽)之訊息,每片盜版重製物或色情光碟片售價新台幣(以下同)八十元至一百元,再以前揭免費電子郵件信箱與客戶交易販售前揭盜版音樂光碟著作物、影音光碟著作物或色情光碟片。被告接獲訂單後,再以其所有之光碟燒錄器,先後多次擅自以一對一拷貝之方式重製或將前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物,以MP3(ISO\\MPEGAudioLayer3)格式壓縮後燒錄在一片光碟中,另由蔡孟蓁負責在台南地區郵局寄發,再透過不知情之郵差寄送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及色情光碟片,並代收貨款匯入其向台南麻豆郵局申請之0000000號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迄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止,二人販售前揭盜版著作物及色情光碟片獲利約數萬元。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紹斌核發之搜索票,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之五、十三樓之三十一住處查獲蔡孟蓁,並扣得甲○○及蔡孟蓁所有之盜版著作物及色情光碟片等共計一仟一佰五十三片(其中色情光碟為一百十七片)、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七張、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光碟燒錄器一台等物。
二、案經上揭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該署以甲○○犯罪及發覺時均為現役軍人,且所犯為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以外之罪,該署對其並無審判權,為不起訴處分後,函送國防部中部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甲○○原為現役軍人,其所犯係違反著作權法罪,因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審理機關變動,爰依其犯罪地移送本院續行審理。
理由
一、右開事實,訊據被告甲○○供承不諱,核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高市警刑偵七字第一四四一○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調查筆錄記載情節相符,並經同案共犯蔡孟蓁於偵查中到庭就如何郵寄該盜版著作物、色情光碟片及如何為警持搜索票於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之五、十三樓之三十一住處查獲等情陳述詳實,復有自被告甲○○所有之電腦中列印之網頁文件、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目錄各一冊、相關猥褻圖片網頁、撥接帳號電腦畫面等附卷可稽,並扣得被告及蔡孟蓁所有之盜版及色情光碟片等共計一仟一佰五十三片(其中色情光碟片為一百十七片),蔡孟蓁所填載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七張、甲○○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光碟燒錄器一台等物扣案足資佐證,另有摘錄自色情光碟片中之猥褻鏡頭照片一佰一十七幀在卷可佐,是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於上述時、地,基於概括之犯意,與蔡孟蓁,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軟體著作物、音樂著作物、影音著作物及製造並販賣猥褻物品並供人在網頁上觀覽猥褻圖片之行為,係分別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並以他法供人觀覽」等罪;至被告先後多次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並以他法供人觀覽」等罪,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犯罪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而加重其刑。而上述「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連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並以他法供人觀覽」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以「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與蔡孟蓁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係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用之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色情光碟片一佰十七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之光碟片一千零三十六片、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一批(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數據機)、光碟燒錄器一台等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一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二、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朝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