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新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又接續其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88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執行,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5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