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告 謝秉勳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
陳逸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牛素玲
程婉君 黃聰能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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