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尹迺晟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 查夢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尹迺晟對被告查夢嵐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予以駁回,因原告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具狀聲請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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