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