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許宏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本署依法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1324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2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