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陳世展 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本件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