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復新經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仲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築豐工程行即 溫漢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