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626號聲請人 趙士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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