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陳俊欽 送達代收人 黃朱利 被告 何志修
何祥瑋 何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即坐落台中市○○區○○段87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面積1871.6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310,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3,000元,故土地客觀價值為0000000元(計算式:
1,871.66×163,000×2310/100000=7,047,361)。另請求返還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6樓之1,依原告提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100年房屋稅繳款書記載之課稅現值為1,113,3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60,6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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