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陳亢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朝欣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