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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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志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16,384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