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陳鴻瑞 被告 廖德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祐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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