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人 王榮進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請求塗銷非法強制拍賣之標的物並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聲請人所陳報之強制執行案號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38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247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4985號及94年度執字第4736號等,其應執行標的物分別坐落「台北縣○○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台北縣○○市○○路○段○○○巷○○號建物(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中所載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主張)」、「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4分之1及其上○○○建號門牌○○街○○巷○弄○號房屋權利範圍(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苗栗縣○○市○○段○○之○地號,地目田,面積
199平方公尺土地(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判決)」,且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則規定,聲請人僅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聲請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本院參酌苗栗縣○○市○○段○○之○地號之所有權人係 李盛園李林梅英 ,聲請人僅為該案件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執行債權人,而本件聲請所涉及之執行標的物位於臺北市北投區者為數最多,本案件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牽涉較深,爰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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