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 羅時天 訴訟代理人 羅瑞香 附民被告 林書宇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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