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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