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被上訴人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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