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龔君安
       宋誠耘
被   告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6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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