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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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張玉燕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黃友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登旺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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