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61號

聲請人順益租賃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代理人 廖格蔚

相對人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竹

居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車輛租賃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賃欠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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