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紹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紹宸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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