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紹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紹宸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