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原簡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盈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盈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盈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其後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豐原簡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11月6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毒品犯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施用毒品犯行,殊不足取;惟衡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10年度毒偵字第3157號
被 告 謝盈潔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盈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2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8日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東愛汽車旅館」613室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員警查緝 劉興邦 (所涉毒品案件,由警方另案偵辦)販毒案件,於110年7月8日11時許,持拘票前往上址「東愛汽車旅館」613室執行拘提,經徵得在場之謝盈潔同意,於同日13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盈潔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採尿人尿液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件係因警查緝劉興邦販賣毒品案件,持拘票到場執行進而查獲被告指證藥頭,尚非因被告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是本件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日
書記官蘇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