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6號

上訴人 廖游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俊德藍張謙謙藍心琪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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