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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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1號5丙○○○
2號8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491元,應徵得第2審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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