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許浚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壹良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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