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附民原告 李易峻 附民被告 鍾易成 兼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被告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曾麗萍 部分另經本院判決)。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貽明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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