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附民原告 陳麗花 附民被告 顏世均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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