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9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