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7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7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契約第14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
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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