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3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9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貸款契約書影本乙紙、貸還款交易明細表乙份為證,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
,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
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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