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相對人涉有家庭暴力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95年度度簡上字第225號刑
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爰依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