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瓊尹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相對人即被
周三軍
承受訴訟人  蕭曲
       周宗德
       周政翰
       周宜靜
       周秀芬
相對人即被
周銀治
承受訴訟人  陳烏爾
       周聰明
       周勝義
       陳周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南簡字第62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蕭曲、周宗德、周政翰、周宜靜、周秀芬被告周
三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烏爾、周聰明、周勝義、陳周金葉被告周銀治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三軍、周銀治分別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
6年1月9日、同年4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未為拋棄繼
承之聲明,有渠2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及本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庭南
簡字卷二第145至154、158至166頁),相對人迄今仍不
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命相對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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