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襄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鄭文婷發支付命令,惟因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會議紀錄之當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而非鄭文婷個人,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鄭文婷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若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請求薪資,請提出其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103年3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