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5號原告 蘇瑞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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