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 梁榮華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為 黃三桂 署長),原告誤列被告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又未檢附原處分書、爭議審定決定書、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漏未就對其不利之爭議審議決定亦請求予以撤銷,請具狀補正之。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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